评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应依法吐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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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31 00:33

  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应依法吐回不当得利

  一家之言

  证监部门若认为任何主体违反《证券法》,可强制有关各方恢复交易之前的状况。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曾表示,当前大家最担心的是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在当前,把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是绕不开的;要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关键是凡事都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说了算。为此,就要对大股东或实控人形成有效约束,推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制衡格局,发挥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作用。在董事会内部,则要更多吸收中小股东利益代表以及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独立董事,避免大股东或实控人在决策时一手遮天,发挥所有股东的聪明才智,群策群力,把上市公司经营搞好。

  当前大股东或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虽然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一是通过关联交易高价收购,注入垃圾资产,套走真金白银。上市公司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溢价收购垃圾资产,同时配以3年业绩承诺。其中有些是关联交易,有些表面上不构成关联交易,但背后也有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二是资金占用。尽管2006年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发生”。但到目前为止,大股东或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依然没能从根本上扭转,近期甚至爆发占用资金数十亿元的案例。

  笔者认为,对大股东、实控人以各种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应依法令其吐回不当得利。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规定,只要香港证监会认为或者怀疑任何人违反了该条例的任何条款,即有权请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出多项命令,包括强制当事人采取法庭指示的步骤,使交易各方恢复他们订立交易之前的状况。A股《公司法》第21条规定,控股股东等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这个责任基本没有追究到位。笔者建议,在《证券法》修订时,应授权证监部门予以完善,若认为任何主体违反《证券法》,可请求法院强制有关交易各方恢复订立交易之前的状况。

  此外,对大股东及实控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提升违法违规的成本。首先,应加大行政处罚,提升罚款金额。其次,要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震慑力。目前《刑法》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条款,但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此外,还应完善《刑法》的条款,提高刑期处罚。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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