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充值不可退侵害消费者权益

金融
  • 华娱在线
  • 2019-06-12 09:03

  网络平台充值不可退侵害消费者权益

  6月10日,上海市消保委公布上海网络平台充值消费体察结果,31家网络平台中,仅7家网络平台可自行退款并实时到账,两鲜、达达、中粮我买网等3家平台无法退款。而在对28家以购买非游戏类虚拟币形式充值的网络平台,开展消费体察后发现,爱奇艺阅读等15家平台无法退款(6月11日《劳动报》)。

  引诱消费者将钱存放在网络经营者指定的平台账户中,通过“互联网+销售”模式来捆绑消费者资金,但部分平台却不同意退款,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据悉,网络平台充值和预付性消费存在本质差别,网络平台充值主要以消费者将钱存放在经营者指定的平台账户中,从而实现消费便利,而在平台中的钱仍归消费者所有。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故此,平台应保障消费者退款的权利,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的规定,甚至为退款设置重重障碍。

 

  其实,网络平台充值退款并非“不能”而是“不为”。比如,上海市消保委消费体察一经发布,多家互联网平台启动退款,并给予书面回复。有的平台表示,修改用户充值协议,在法律关系上明确消费者“预充值可以退款”,并设置“退款”按钮,实现一键退款。可见,网络平台只要依法依规行事,尊重消费者,“不可退”就不会存在。

  除去网络平台的守法自律,加强对此类经营模式的监管与规范也很有必要。上海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就表示,目前对于网络平台充值的监管仍是空白。监管缺位,极容易导致风险重重甚至让消费者为此买单。故此,相关部门当引起重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介入处置;同时,也应提高电商平台金融功能的门槛,防范变相圈钱的操作和风险。

  另外,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应该认识到在网络平台自己账户中充值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自己。于此,面对网络平台充值不可退现象,也应及时依法维权。而且,在消费前也应注意网络平台资质的审核,且不要轻易地被一些网上所谓的优惠促销所吸引,尤须注意条款陷阱,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跑路等事件给自身权益造成伤害。

  “互联网+销售”模式的普及,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网络平台充值模式也有着一定的市场。但是,网络平台充值不可退却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互联网平台对消费者资金的占有和使用,已成为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之一。对此,网络平台应增强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事业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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