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详解9项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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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4 20:48

  中新网6月14日电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这9项对外开放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4日对此作出详细介绍。

资料图:中国证监会。 /p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资料图:中国证监会。 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推动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

  证监会正在着手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主要从统一QFII、RQFII准入标准、扩大投资范围、提升投资运作便利性、加强持续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目前,相关规则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发布实施。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允许合资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实现“一参一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证监会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允许境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及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一参一控”,即允许一家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合理设置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

  前期,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并于2018年3月30日至4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等规定,并提出了很好的修改建议。证监会将吸收采纳各方的合理建议,在满足风险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并对内外资控股股东一体适用。该规定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发布实施。

  适当考虑外资银行母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放宽外资银行在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限制

  目前,外资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需同时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但多数外资银行因净资产未达相关要求,难以符合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考虑到部分外资银行母行资质优良、托管经验丰富,为更好满足市场多样化的托管需求,证监会将合理调整外资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安排。对于优质外资银行,允许其单独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结算职责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承担。据此,证监会已批准渣打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依法合规申请该类资格。

  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为解决境外上市公司(H股公司)存量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境外上市后境内增发的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受让境内股东所持股份形成的未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存量股份”)境外上市流通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18年开展了H股“全流通”试点,中航科工、联想控股、威高股份等三家公司27名股东持有的约71亿股存量股份获准转为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试点平稳完成,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试点基础上,证监会和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和评估,认为H股“全流通”已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

  目前,证监会正和有关方面一起,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积极开展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尽快发布相关工作指引,指导相关公司和股东稳妥开展H股“全流通”。

  加大期货市场开放力度,扩大特定品种的范围

  2018年,原油、铁矿石、PTA期货陆续作为特定品种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外客户有序参与,功能发挥初步显现。原油期货上市一年多来,境外投资者交易和持仓占比分别达到10%和16%。铁矿石、PTA期货开放后,价格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随着期货市场逐步开放,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制度安排经历了实践检验,为后续扩大开放范围奠定了良好基础。

  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推动将具备条件的商品期货和期权列为特定品种,同时不断完善规则制度,持续扩大期货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价格的国际影响力,为我国企业跨境经营提供价格参考和风险管理工具。

  放开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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